市住建局等三部门联合印发《潍坊市建设工程类初中级专业技术资格考试实施办法》
潍坊市建设工程类初中级专业技术资格考试实施办法
第一条 根据《中共中央关于深化职称制度改革的意见》(中办发〔2016〕77号)、《山东省建设工程技术人才职称评价标准条件》和国家省市职称制度的有关精神,为做好建设工程类初中级专业技术资格考试工作,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以下简称市人社局)组织成立建设工程类初中级专业技术资格考试专家委员会,负责考试大纲的拟定和命题工作。市人社局、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以下简称市住建局)和市城市管理局(以下简称市城管局)共同成立建设工程类初中级专业技术资格考试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市人社局),负责研究建设工程类初中级专业技术资格考试相关政策。建设工程类初中级专业技术资格考试的具体考务工作由市人事考试和劳动能力鉴定中心负责。
市县两级住建、城管部门负责本区域建设工程类专业技术人员资格审核,人社部门负责资格复审。
第三条 建设工程类初中级专业技术资格考试原则上每年组织一次。
第四条 建设工程类初中级专业技术资格考试设《法律法规》和《专业知识》2个科目,分初级(技术员、助理工程师)、中级(工程师)两个级别。
《专业知识》科目分为:建筑工程、建筑材料、城市道路与交通工程、市政工程、建筑学、风景园林、给排水、供热通风与空调工程、建筑电气、燃气工程、岩土工程11个专业类别,应试人员在报考时可根据实际工作需要选择其一。
根据建设行业发展、职业分类要求和从业人员队伍情况,建设工程类初中级专业技术资格考试专家委员会可适时调整考试专业设置。
第五条 建设工程类初中级专业技术资格考试分2个半天,采用纸笔作答或人机对话方式进行,具体考试形式于考试前发布。每个科目的考试时间为2个小时。
第六条 参加建设工程类初中级专业技术资格考试的人员,应在一个考试年度通过全部科目的考试。
第七条 建设工程类初中级专业技术资格考试合格者,经公示无异议,录入全省职称评审系统,发放相应职称电子证书。
第八条 建设工程类初中级专业技术资格考试的考点设在市辖区的大、中专院校或标准化考点学校。
第九条 考试组织
(一)市人社局发布报考通知,并组织网上报名。应试人员由本人提出申请,所在单位审核同意。应试人员原则上在单位所在地就近报考。
(二)应试人员根据本人所从事专业选择报考专业。报考专业应与从事专业一致或相近(改系列、复合型人才等报考除外)。
(三)市县两级住建、城管部门对应试人员进行资格审核,提出审核意见,并经人社部门复审。对未通过考试资格审核的,由审核部门向其说明不通过的理由。
(四)应试人员资格审核通过后,在规定时间进行网上缴费。根据《山东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山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山东省财政厅关于改革专业技术职务资格评审收费有关问题的通知》(鲁发改成本〔2021〕638号)文件规定,初中级建设工程类专业技术资格考试按考试科目收费,每人每科60元。收费标准如有变动将在考试前另行通知。
(五)缴费成功后,应试人员在规定时间通过市人社局网站打印准考证。应试人员凭准考证在指定的时间、地点参加考试。
第十条 报名条件
报考建设工程类专业技术资格考试除必须达到基本条件外,还应分别具备相对应的条件。
(一)基本条件
1.拥护中国共产党领导,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和法律法规。2.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敬业精神,作风端正。3.热爱本职工作,认真履行岗位职责。4.规定报考年限内(从报考年度向前算起)年度考核应为合格(称职)及以上等次。5.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要求参加继续教育,完成规定的继续教育学时。
(二)具备下列条件之一者,可以报名参加技术员专业技术资格考试:
1.具备大学本科学历或学士学位,从事建设工程专业技术工作;2.具备大学专科、中等职业学校毕业学历,在建设工程专业技术岗位上见习1年期满,经考察合格;3.技工院校毕业生按国家有关规定报考。
(三)具备下列条件之一者,可以报名参加助理工程师专业技术资格考试:
1.具备硕士学位或第二学士学位,从事建设工程专业技术工作,经考察合格;2.具备大学本科学历或学士学位,从事建设工程专业技术岗位见习1年期满,经考察合格;3.具备大学专科学历,取得技术员职称后,从事建设工程专业技术工作满2年;4.具备中等职业学校毕业学历,取得技术员职称后,从事建设工程专业技术工作满4年;5.技工院校毕业生按国家有关规定报考。
(四)具备下列条件之一者,可以报名参加工程师专业技术资格考试:
1.具备博士学位;2.具备硕士学位或第二学士学位,取得助理工程师职称后,从事建设工程专业技术工作满2年;3.具备大学本科学历或学士学位,取得助理工程师职称后,从事建设工程专业技术工作满4年;4.具备大学专科学历,取得助理工程师职称后,从事建设工程专业技术工作满4年;5.技工院校毕业生按国家有关规定报考。
第十一条 《潍坊市建设工程类初中级专业技术资格考试大纲(2024年)》在市人社局、住建局和城管局官方网站公开发布。
第十二条 坚持考试与培训分离的原则,凡参与考试工作的人员,不得参加考试和与考试有关的培训工作。
第十三条 考务管理工作要严格执行考试工作的有关规章和制度,切实做好试卷的命制、印刷、发送和保管过程中的保密工作。
第十四条 加强对考试工作的组织管理,认真执行考试回避制度,严肃考试工作纪律和考场纪律。对弄虚作假等违反考试工作规定的,要依法处理,并追究当事人和有关领导的责任。
第十五条 本办法未尽事宜,按照国家和省市现行职称政策执行。
第十六条 本办法由市人社局负责解释。
第十七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9年8月3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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